执行到期债权中应留意什么
执行到期债权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一)通知书的制造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实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留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实行债务时,必需明白第三人应实行债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实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则》第61条规则:“第三人对实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实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理论中对第三人对实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状况,一是供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供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缘由。第三人假如无异议且又未盲目实行的,即可强迫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迫执行的依据。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首先,要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执行规则》明白规则:“能够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其次,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规则》第61条规则“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就明白通知我们,是指被执行人无便当可供执行的财富,就可视为暂时无法实行。
再次,无异议。是指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没有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明,如法院判决、仲判决定、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假如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
首先,要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执行规则》明白规则:“能够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其次,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执行规则》第61条规则“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就明白通知我们,是指被执行人无便当可供执行的财富,就可视为暂时无法实行。
再次,无异议。是指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没有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明,如法院判决、仲判决定、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假如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