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放弃债权能否能够免除义务
点击量:49发布时间:2024-08-10 11:58:07
已放弃债权能否能够免除义务
《担保法》第28条规则:“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当保证义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义务。”根本含义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当保证义务。比方,某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0万的债权,同时设定了物的担保(比方某房产)价值80万,同时设定甲为保证人。正常状况下甲就对物的担保剩下的局部(20万)承当保证义务,假如债权人放弃的物(房产80万)的担保的,甲对放弃的局部(80万)不承当保证义务,依然只承当20万的保证义务。对这一规则,理论中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
有人以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则,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状况,北京要账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状况。由于,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状况下,应如何处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则。该条规则:“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义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承当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请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这一规则,不只明白了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处于同等位置,债权人选择谁承当担保义务是债权人的权益,而且肯定了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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