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则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停止重整。”根据这一规则,申请重整的条件有两个:其一是债务人“有前款规则情形”,即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情形;其二是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情形。债务人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债务人重整条件成立。问题是,当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情形时,债权人能否能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情形,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情形,应当有所区别。笔者以为,这一区别主要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状况没有发作但有可能发作的,属于前一情形;已实践发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状况的,属于后一情形。如今有清偿才能但以后可能丧失清偿才能的,为前一情形;如今已没有清偿才能或者只要局部清偿才能的,为后一情形。显然,申请重整的条件要低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可能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情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则,由于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情形,属于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的能够申请重整的两个条件之一,所以,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债务人能够向法院提出对本人停止重整的申请。
第七条第二款规则:“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停止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这一规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只能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据此,即便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债权人也无法适用这一条款规则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停止重整。”假如不思索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则,而只思索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则和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则在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才能可能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能够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