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某与自然人乙某是好友,两人均从事服饰行业。甲是服装设计师,乙在一服饰公司做高管。
,两人决定一起投资开办一家服饰公司,但是苦于没有厂房。经多方打听,两人找到了有500平方米厂房的丙。经协商后决定,三人一起出资成立一家服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400万元,其中,甲出资120万元,占30%的股份;乙出资80万元,占20%的股份;丙的厂房作价200万元,占50%的股份。但是经评估公司评估,该厂房的市场价值仅为120万元。丙通过一番运作,最终获得了公司登记。而甲在公司成立后的第10天,抽走了50万元。
之后,由于三人的经营理念差别较大,经营并不理想。至,公司对外已经负债累累,其中,对债权人陈某、蔡某、王某分别欠了80万元、60万元、50万元。甲、乙、丙三人合计后,决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将公司解散,并注销了公司。
债权人陈某、蔡某、王某在得知服饰公司关闭后,即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律师在经过缜密的调查后,发现丙某的厂房过高评估以及甲某抽逃出资的事实。掌握相应证据后,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甲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丙的瑕疵出资责任,并追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甲、乙、丙三人存在抽逃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及公司股东在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公司关闭后不履行清算义务,是目前许多公司存在的现象。
首先,本案中,甲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