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权利要求是不可转让的
不可转让的债权包括:
1、根据合同不可转让的性质,此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权利支持债权、雇主对雇员、委托人对代理人、不作为债权等。这种债权转让应视为无效。应当指出的是,人们普遍认为,由本质上不可转让的索赔引起的损害赔偿要求是可以转让的。
2. 当事人约定不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订立转让协议,否则,转让协议无效。且该协议不得与善意第三人相抵触,债权人违反双方约定的禁止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约定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债权。目前,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不得转售条款,防止买方炒作债权,通过债权再转让获取商业利益。有人认为,如果受让人再次转让,其转让就无权处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因为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债权,虽然双方对再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的再转让行为对转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是恶意的;第二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恶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转让合同中有禁止转让的记载,则推定该第三人是恶意的。
<p id="d-4" data-value="
3. 依法不可转让的。国家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当然无效。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不得按照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不得依法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非金钱债权的,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请求权的,不得对第三人使用。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效力】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附随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附随权,但该附随权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附属权未登记转让或者占有未转移的,不影响受让人取得附属权。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对转让人提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请求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其债权在被转让的债权之前或者同时届满;
(二)债务人的债权和被转移的债权以同一合同为依据。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转让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