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第三人履行与债务加入的异同
债务转让,即狭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二个人的行为。代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债务加入,即广义上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行为或第三人单方面承诺偿还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对债务转让、代第三人履行和债务追加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条件、责任主体、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行为因法律规定不足或不明确而成为审判难点。
三者的相似之处
1. 这三者都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组成。
2. 在所有三种情况下,第三方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所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所涉及的所有责任必须合法且可转让。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义务,不得转让,也不得转让。
三者之间的差异
1. 不同的组成条件。债务转让的条件是,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只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偿还义务。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面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
2. 不同的主体承担债务。债务转移,债务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三人。第二人代债务人履行,承担债务的主体仍为债务人。当债务增加时,承担债务的主体由债务人变为债务人和第三人。
3. 不同的法律特征。债务转让时,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只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合同的主体。
4. 不同的法律后果。债务转让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免除,其法律后果由第三人承担。当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形成。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不解除,第三人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但由债务人承担法律后果。债务加入是第二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