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如果贷款未归还并转让给他人,贷款关系是否有效
15日,谢和吴签署了协议。协议规定:谢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至9月,约定贷款利息按每月6点计算。15日,双方结算,谢某欠吴某利息100万元。这个条款从15号起不再有利息。且双方约定,谢某于30日前借出吴某50万元(不少于30万元),并按每月6点计息,用累计利息偿还原欠吴某的利息。在信用证完成之前,吴某将把本金返还给谢某。签署协议后,谢某没有借给吴某50万元。16日,吴某因无法归还徐某借款,将上述债权转交给徐某,徐某直接与谢某争论。徐某认为,他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合法有效;由于吴某无法偿还徐某的到期贷款,因此将其对谢某的债权转让给徐某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谢某:一、立即退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自16日起至结算日止的逾期利息(按20日计算为19383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裁定贷款应及时偿还
10日,谢某向吴某借款20万元;29日,谢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19日,正规要账谢某再次向吴某借款30万元。期间,谢某于同年8月17日向吴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同年10月26日,将借款15万元还给吴某,同年10月28日,将借款5万元还给吴某。1日,吴某与谢某结业,吴某在印有“**美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字样的纸上给谢某写了一份“结业清单”。除每笔借款时间外,结算清单还注明,29日借款的50万元已于当年8月17日全额归还,并收取利息2万元;19日借的30万元已于同年10月26日还回15万元,10月29日(实际是10月28日)还回5万元。结算清单还记录了三笔贷款的欠款利息:第一笔贷款的欠款利息为15.84万元,第二笔贷款的欠款利息为2万元,第三笔贷款的欠款利息为1.26万元,利息总额为19.1万元,加上欠款30万元,贷款总额为49.1万元。结算单上谢某所借的15万元和5万元还给吴某,结合谢某提供的还款凭证,可以确定为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银行卡号码622202120500021****,用户名为韩琦银行卡。根据吴某的结算清单,谢某欠吴某19.1万元贷款利息,经核算,吴某借给谢某的月利率为12%,而吴某将上述利息计入所欠贷款本金。
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贷款关系
吴某和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但双方之间借款所涉及的利率,开始时按月12%的利率计算,后来按月6%的利率计算,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而且还将高额利息计入复利的本金计算中。(二)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核算,吴某和谢某15日签订的协议只是索赔法律保护的一小部分,已全部偿还。大多数协议是高利率(包括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吴某将债权转让给许某的过程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吴某和许某于4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债权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高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