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供认债务人已清偿局部债务能否招致诉讼时效中缀
点击量:41发布时间:2024-07-31 11:2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的案件事实明白表示供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触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债权人在诉讼中供认债务人已清偿局部债务,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应当认定债权人的供认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招致诉讼时效的中缀。
对一方当事人陈说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供认也未承认,经审讯人员充沛阐明并讯问后,其仍不明白表示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供认。
当事人在法庭争辩终结前撤回供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北京要账或者有充沛证据证明其供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严重误解状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当事人拜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的供认视为当事人的供认。但未经特别受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供认直接招致供认对方诉讼恳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供认不作承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供认。
法律根据:
由上述规则可知,自认人所供认的事实必需与对方当事人陈说的事实分歧,假如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人所供认的事实予以承认,则此种供认仅属于证据法上规则的当事人陈说,并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而当事人陈说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在对方承认的情形下,自认人应当对此承当举证义务,假如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供认的事实,则对其主张的该节事实不应予以采信。因而,虽然关于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债权人在诉讼中作出的债务人已清偿局部债务的陈说对其不利,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种陈说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招致诉讼时效的中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