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富、印章、账簿和文书等材料,调查债务人财富情况,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原管理层停止有关债务人财富的管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工作。但是,由于管理人并未参与企业原运营管理活动,其在接收后客观上需求一定的时间清算财富、查看账簿文书等,以便追收债务人财富。而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而,提出清偿请求是破产程序依法启动的题中应有之意。
(一)合同法下债权人撤销权和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撤销权,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富、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钱转让财富这三类行为,规则为可撤销的行为。
(三)从完成债务人财富最大化角度,《规则》规则,在管理人未根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债权人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则提起撤销权诉讼,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债权人提起的该类诉讼性质受骗属代表诉讼,由此追回的财富应当归入债务人财富,而不得用以清偿个别债权人,假如债权人起诉主张追回的财富应当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讼应不予受理。
(二)为防止管理人接收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越招致债务人财富不当减损,据此,《规则》规则,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缀。另外,关于债务人无合理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益,招致其对外债权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不作为行为,我们以为其本质是债务人歹意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放弃行为和消极的放弃行为。关于债务人积极的放弃债权行为,管理人可经过行使破产撤销权完成有效债权的复归。但关于债务人不及时主张对外债权的消极的放弃债权行为,客观上并无能够撤销的行为,因此无法撤销。因而,为完成对债务人歹意减少其财富的消极放弃债权行为产生相似于撤销其积极放弃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规则》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角度作出了制度布置。
(二)普通状况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上述行为的撤销应由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予以撤销。但是我们思索到,一方面,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益的方式和期限有所不同,有的状况下管理人根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却能够撤销。另一方面,上述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场所,如管理人不作为招致破产撤销权落空时,债权人也可经过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务人财富。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
债权人和管理人撤销权如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