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系统性风险
理论上而言,货币的符号性使金融业的运营具有自然的无限扩展性。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金融业的高负债运营形式易使金融机构的生存极大地维系在公众债权人的信任之上,一家金融机构的危机,常常惹起一连串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效应”,构成风险传染。**控股公司作为混业运营的载体,是金融业的微缩,金融业固有的内在脆弱性微风险传染性必然表现于其中,这就使得其债权人较其他类型公司的债权人承当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二)道德性风险
金融是一国经济的中心,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所惹起的整个金融业的恐慌无疑是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宏大冲击。政府为防备金融危机的发作,构建起了存款保险制度、投资者维护基金、保险保证基金等“金融平安网”设备,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和金融体系的平安。但是这些措施极易惹起**控股公司的道德风险:金融平安网的存在使其所属的金融子公司将从事高风险业务取得的收益归本人及集团一切,构成的损失则由政府、央行等公共机构承当,从而不用担忧从事高风险业务形成的融资本钱上升,以至呈现破产的可能也毫无顾忌。
(三)组织构造性风险
作为应用控股公司架构完成金融多元化运营的方式,**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利于完成协同效应、并有效阻断金融风险蔓延的优势。但是这一组织构造在资金无限浸透性及集团利益的驱动之下会引发特殊的风险:
一是内部买卖引发风险传染,协同效应异化。**控股公司复杂而无节制的内部控制与关联买卖会使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转嫁风险、输出利益愈加便利。该环节假如未能完成有效监管,则**控股公司的制度优势将转化为风险累积、蔓延的源头。
二是单个子公司的风险极易显形化为集团信誉危机。由于**控股公司集团协同效应的作用,单个子公司的运营行为极易影响客户对同一集团其他金融业务的选择。同时金融业固有的信念传染性使单个金融子公司的运营危机极易成为社会客户对集团的信念危机。
因而,**控股公司构造下共同的管理方式大大强化了道德风险的发作,增大了外部债权人的买卖风险。
(四)法律性风险
来自法律规则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公司法》第3条关于股东有限义务的规则,即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义务。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可能应用公司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取得的高报答主要归于作为控股股东的**控股公司一切,而遭受损失则**控股公司仅以其出资额承当有限义务,这就鼓励了控股公司停止逆向选择。由此可见,**控股公司的有限义务与其对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对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本人的损失的方式支配子公司的业务,在子公司之间停止资产转移,躲避法律义务,从而加大了外部债权人的风险。
二是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则:证券买卖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方式停止买卖,删除了原第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买卖活动”的规则。
中国证监会2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方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宣布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也就意味着在契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能够经过其银行子公司取得融资授信停止证券买卖,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在**控股公司集团内的活动,法律设定的防火墙所起的阻隔风险的功用将进一步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