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可以质押
依据我国《担保法》罗列的能够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固然债务实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能够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需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早归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早清偿债权和向商定第三人提存当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早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商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实行期的,债务实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完成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假如提早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背法律有关规则的。因而,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
哪些债权可以质押
权益质押的范围是什么
普通债权的质押,作为法律没有明白规则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请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时完善,请求我们探究新的办法以顺应经济的开展,为普通债权的质押在普遍水平上的运用发明条件。普通债权的在担保法上的位置的明白有利于保证买卖平安和债权的完成,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次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我国担保法规则的权益质押的范围比拟窄,将能够质押的权益罗列性规则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学问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能够质押的其他权益中。如何了解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能够质押的其他权益”这一对普通债权质押的准绳性规则呢。“其他权益”指除了上述罗列的财富性权益之外,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益,即普通债权,或称之为普通债权。债权能够依合同获得,也能够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获得。这种可转让的普通债权(如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即能够成为权益质押之标的,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
但是,需求留意的是并不是一切的有财富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能够质押,有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益、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普通债权、商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权益质押应留意什么问题
但是,在理论中依然存在一些操作的问题,特别是注销问题,依照担保法的规则,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学问产权都有明白的注销机构,操作性强,但是普通债权的注销常常在注销机构确实立问题上,要么注销机构不明白,要么注销机构固然经国务院指定,但是理论中注销机构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脱、回绝注销(事实上这种推脱、回绝的状况在担保法明白规则的抵押的注销事项的注销部门中,除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曾经构成正轨的操作的部门以外的部门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特别是水电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费权的质押注销。在温州,出租车的运营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明白规则其为可转让的财富性权益,并明白其可继承、转让、质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或指定的质押注销机构,相关的主管部门或由于法律没有规则或以办理注销的各项条件未成熟为由予以推脱。但是温州的实践状况是民间对资金的请求十分需求,银行也急需相关部门为出租车运营权质押贷款办理质押注销,经温州中信公证处与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法院等部门充沛协商研讨并在此根底之上依据温州的实践状况,对比担保法第43条和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方法》第18条的规则肉体,决议由温州中信公证处办理出租车运营权的质押注销工作,并在理论的操作中获得了胜利,社会效果十分明显。当然,公证处承当上述质押注销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和途径,但是由于公证处办理质押注销在法律上没有明白的受权,目前还只是一种尝试、暂时的经各部门协商分歧的结果,希望我国担保法相关的立法中能尽快明白公证处在质押注销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