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期债务是否可以强制转让
(一)执行期不能强制转移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移,债务转移时,人民法院停止强制执行。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外人对执行对象有充分理由提出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2.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合作完成债务承诺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见下文: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责任有效成立后,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解除担保时,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原债务人再次承担债务,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共同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进入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连带地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但双方约定承担部分债务的,从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 辩护权随之转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这既适用于免除义务,也适用于并行义务。债务有无效理由的,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间尚未届满的,新的债务人也可以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此外,辩护权也可以在双重合同中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诺的因果关系,并没有专门约定第三人不能以行为事由为理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而只能以债务本身的抗辩为理由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