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利用非标股份制改革逃避和注销债务。有的企业利用股份制改造作为逃避和免除债务的工具,将分厂或车间借用为股份公司,但在计算总资产时以整个企业的总资产作为考核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成立的公司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械设备,按一定条件如按人员的数量带入新企业,或由国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主体,将原单位债务留作备用。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由原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积压。
(七)利用非正常破产手段逃避、注销债务的。出于地方利益,以企业改制为名,“假破产”真正逃避债务。企业在破产前催债时,会以“稳”为借口,把责任推给员工,导致一直处于“破产中”状态的企业,一直在破产,却一直无法破产。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变现资产”的方针,原有员工和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品牌再生产,破产案件被无限期拖下去。此外,由于中国实行国有企业破产审批制度,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转让企业有效资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资产变现和评估,也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内部运作,在扣除破产成本和员工安置成本后,债权的偿还几乎只能“画一块蛋糕充饥”。
(八)利用拍卖手段逃避、注销债务的。所谓企业破产后的公开拍卖,是在表下进行的,事先安排买家,定好价格,定出竞价,以低价完成交易,不给其他买家竞争的机会。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逃避债务的。一旦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贷款客户的法人实体就会消失,似乎形成了事实上的“黑账户”,即使知道其所谓的违约,根据目前的各种规定,债权人也没有简单有效的手段来追回贷款。有的企业利用这一漏洞,故意不参加年检,在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前,处理掉所有有效资产,然后关门离开,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无门追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退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的种类、货币、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