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行为怎样定性
王某系某县教育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2000年该局兴建职工宿舍楼,某建筑公司经理钱某屡次找到王某,希望能承包该工程,王某表示能够思索。同年10月20日,钱某到王某办公室将1万元钱送给王某,王某拒收。但是随后说话中说本人曾因儿子上学,借过王某的好友、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刘某的8000元钱。钱某当即表示愿意替王某还掉这笔钱,王某未置可否。10月22日,钱某送8000元钱给刘某,刘某问怎样回事,钱某因和刘某也是好友,就说清了原委,通知刘某,本人本是想为承包工程送钱给王某,但王某说曾借你8000元钱,暗示本人替他还了这笔钱。刘某当即打电话给王某,称“王局长何必这么客气,不用这么急着还钱。”王某则说借钱当然要还,刘某遂收下了这笔钱。2001年1月19日,王某在局长办公会提议采用议标方式决议由谁承包宿舍楼工程,并在议标时力主由钱某承包,使钱某最终取得该工程的承包权。
本案中王某构成行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呈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不具有国度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为行贿罪主体,且他收受钱某送的8000元钱只是完成本人的债权,并非取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构成立功。
第二种意见是:刘某构成行贿罪。理由是:北京要账在客观方面,刘某明知钱某是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而替王某还款,晓得本人承受钱某的8000元钱会招致王某承受贿赂行为的发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作,客观上具有协助王某承受贿赂的客观成心。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本人承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尔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客观上的意义联络,因而刘某与王某有行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承受贿赂的共同成心。在客观方面,从方式上看,刘某是承受了钱某替王某实行的债务,完成了本人的债权。但是本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承受该款项是协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承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施行立功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编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刘某固然不是国度工作人员,但依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立功中,不具有特定身份人能够参与特定身份人的立功,而构成共同立功的共犯。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践承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受贿,而收取钱某替代王某实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协助工作人员收行贿赂的行为。但刘某固然是贿赂财物的直接承受者,由于他不具有国度工作人员身份,不是在应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谋取利益前提下的承受财物,所以他承受财物的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则的行贿罪的实行行为,从而也就不可能是行贿罪的实行犯。从刘某在本案的作用看,他经过承受钱某的还款,协助王某完成了承受贿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王某承受贿赂的行为具有了假装,因而刘某在这起行贿共同立功中是协助犯,是从犯。而本案中王某本人不承受贿赂,经过让刘某承受财物,来完成本人承受贿赂的行为,其行为固然具有间接性,但由于其施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则的行贿行为,因此是实行犯,是主犯。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定为行贿罪。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需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本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富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需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干发作撤销的效果。假如债权为连带债权,则一切的债权人能够共同行使撤销权,也能够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假如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遭到损伤,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恳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恳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